諮商倫理 文/本所助理心理師蔡淑華

   Slenkovtch描述一起學生自殺事件,學校因處置不當而遭到家長控訴的案例(Poland, 1990, p.108) :「一位十四歲的男孩在學校休息室舉槍自盡。這學生是因為被發現攜帶槍枝到校而被帶到校長室,學生交給校長一紙自殺字條,要求要與他最喜歡的老師見面,然而校長拒絕其請求,並打電話給警察。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,學生在休息室裡舉槍自殺。」

在這個案例中,有幾個值得思考的問題。

*校長在處理的過程中是否有良好的專業判斷?

*比如該生的問題是不是事前已有徵兆?

*事發時有沒有合適的監督?有沒有把武器挪開?

*有沒有連絡家長?有沒有諮商輔導人員介入或提供處理的意見?

該生父母控告學校,雖聯邦地方法庭不受理本案,而Ninth Circuit Ciurt of Appeals認為校方應負責任,原因之一乃學生之死導因於學校人事處理不當,缺乏自殺防治的知識與準備,原因之二乃學生在校其問,校方有責任保護學生的安全

上述案例雖不是以諮商員為主的過錯,卻能表現出失職的問題。若該緊急狀況由諮商員來處理,情況會較好些嗎? 答案是不一定。一項調查發現學校諮商員在養成期間未受自殺防治訓練者有41% (n=325 ),對於處理自殺案件沒有信心者有51%,然而卻有93%的諮商員在服務期間曾遇到有自殺問題的學生( Francis & Patrick, 1991 )。

 這項研究的發現讓人憂心對於學校諮商員是否有充分的準備,是否有足夠的專業能力處理自殺問題抱持不樂觀的看法,同時也反映出自殺防治訓練的重要。

諮商員面對自殺案時,是否能更敏感於應注意的事,作出又好又正確的反應?

有關自殺的防治,在11月的台灣精神醫學會-半世紀精神醫學的變遷與挑戰--被視為專題討論的重點之ㄧ,大學校園心理問題之處置-目前被政府與教育單位視為的推行防治重點,並要求精神科醫師注入校園的預防計畫,從報告資料中了解了,建中、高雄醫學大學、長庚大學及台大等學校對自殺之介入處遇現況,而在這項被積極推動的計畫中,我想面對諮商倫理的議題,夙夜不懈,不可懈怠

   書中對案主的基本權利中之自主權、免受傷害權、要求忠誠權,探討自殺危機案主諮商時應考慮的原則,再由諮商處理的程序,評估、診斷與治療說明不同狀況中應注意的重點,嘗試界定出諮商員應盡責任的範圍,希望藉此協助諮商員面對自殺案主時,能更敏感於其中應注意的事項,以作出更好暨正確的反應。

     諮商關係中的身體接觸以須謹慎使用,非性的身體接觸如果諮商員動機純正,且時機適當將有利於諮商關係發展。反之,可能成為性騷擾,將對當事人造成傷害。至於親密行為,尤其是性接觸,將對當事人造成嚴重的傷害,諮商員必須負起更大的責任( Pope, 1990)。實際上,中外各專業學會都嚴禁諮商員與當事人發生這種雙重關係,並聲明諮商員和當事人的性行為,不論那一方為主動,都是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(牛格正,民80 )。

 反思一位專業的助人工作者,如何才發揮專業道德,建立良好的專業形象,使求助者得到最大助益?清楚專業的倫理準則,接受適當的倫理教育訓練,澄清自己擔任助人工作者之動機,我想這答案無庸置疑?無論在國內外眾多之學會中,皆有所規範與性有關的助人專業準則;我想這是也在現代從事諮商工作中,最為有益的地方。話雖如此,但依據書中資料反思,諮商關係中發生性關係,對當事人有百害而無一利。那為什麼諮商員與當事人又會發生這種雙重關係呢?明知無論一方為主動,都是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,那諮商人員又是為什麼冒這種險呢?我想這也是除了被督導外,更彰顯了,適時接受適當的倫理教育、訓練及閱讀,其所重要與可貴性的地方。

閱完此書,發現它為我所帶來珍貴的貢獻,書中竭盡匯取對特殊個案治療倫理上的注意,也為即將成為可能的專業諮商者,帶來更清楚且扎實的倫理基座…它帶我領略現在、未來助人實務諮商的挑戰──在處裡面對特殊個案的倫理問題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Mrs. Rainbo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